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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订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不可小视

1998-07-27 来源:光明日报 黄景钧 我有话说

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(修订草案)已于5月29日全文公布于众,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。别小看一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,这可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。

这次公布的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(修订草案)共22条,是一部关系到9亿农民切身利益,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法律草案。就其内容来说,它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、任务、设置原则、人员组成和产生办法、权利、义务和处事规则等等,充分体现了村民当家作主的精神。

在我国的12亿人口中,有9亿是农民。广大农民生活的农村,用什么形式管理和组织起来,这是一个关系如何调动农民积极性,使社会主义政权巩固的重大问题。过去曾有过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的形式,实践证明不符合国情,已被历史淘汰。经过改革开放20年来的实践,体验到村民委员会是一种较好的农村组织形式,因此将它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,这是十分必要的。

村民委员会是一种怎样的组织呢?草案规定,它是村民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。它不是一级政权机构,而是基层政权(乡、镇)之下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。它实行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,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,调解民间纠分,协助维护社会治安,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、要求,提出建议。它协助乡、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,乡、镇人民政府对它的工作给予指导、支持和帮助,但不得干预属于它自治范围的事项。

在9亿人口的农村实行自治,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在民主政治建设上迈出的重大步伐。这种民主政治至少有以下四个特点:

一是民主选举。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员都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。年满十八岁的村民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财产状况、居住期限,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(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)。候选人由村民提名。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人的名额。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、公开计票,选举结果公布于众。这可以说是当今世界上最民主的选举。

二是民主决策。草案规定,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。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,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,方可办理。这些事项一共规定了八条,条条都是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,充分说明了决策的民主。

三是民主管理。草案规定,村民委员会实行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原则。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,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公布,涉及村财务的事项,至少每三个月要公布一次。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及时性和真实性。

四是民主监督。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监督。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,村民有权查询,并有权向乡、镇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;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,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。

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,扩大基层民主,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,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,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,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是在这一精神指导下进行了重大修改。我们相信,通过这种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的普遍实践,必将会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整体进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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